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临床判断
通常,具有下列任何条件的女性不应使用联合口服避孕药。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当其他更合适的方法无法获得或接受时,可以认真评估特定女性病情和情况的合格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决定使用联合口服避孕药。提供者需要考虑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她是否有权进行随访。
不是母乳喂养,自分娩后不到3周,没有额外的风险,她可能会发生深静脉血栓(VTE)
不是母乳喂养,产后3至6周,还有发生VTE的风险
分娩后6周至6个月主要进行母乳喂养
年龄35岁或以上,每天吸烟少于15支
高血压(收缩压介于140和159 mm Hg之间或舒张压介于90和99 mm Hg之间)
控制高血压,可以继续评估
高血压史,无法采取血压(包括与妊娠有关的高血压)
过去使用联合口服避孕药时黄疸的病史
胆囊疾病(目前或医学治疗)
年龄35岁或以上并且患有无先兆的偏头痛
年龄小于35岁并且患有偏头痛但没有先兆在使用联合口服避孕药时已经发展或变得更糟
有超过5年前的乳腺癌,它还没有回来
糖尿病超过20年或由糖尿病引起的动脉,视力,肾脏或神经系统受损
动脉心血管疾病的多种危险因素,如年龄较大,吸烟,糖尿病和高血压
服用巴比妥类药物,卡马西平,奥卡西平,苯妥英,扑米酮,托吡酯,利福平或利福布汀。还应使用备用避孕方法,因为这些药物会降低联合口服避孕药s的有效性。
服用拉莫三嗪。联合激素方法可能使拉莫三嗪的效果降低。
提供综合口服避孕药